垂直管理单位的监察管辖问题研究
季卫华;
摘要(Abstract):
《监察法》中两种监察模式的存在,很可能会导致垂管单位处于本地监察机关管不到,主管部门的监察部门管不过来的状态,就很可能成为监督盲区,甚至导致部分垂直管理单位出现脱管、漏管乃至失控等问题。因此,要探索建立协作制度、分设制度、再派出制度以及在法律条件成熟时明确属地管辖原则。
关键词(KeyWords): 监察法;垂直管理单位;职能;监察管辖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季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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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2.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