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能力
冯砚迪
摘要(Abstract):
民国时期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产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在变革与动荡的社会环境下,众多的律师们在艰难的成熟与壮大,本章通过对典型区域内律师相关活动的梳理及介绍,着重介绍律师在民国时期如何发展前期业务、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并与当事人建立代理关系和获取报酬,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如何开展律师工作,参与诉讼案件等等,通过具体案例考察民国律师的执业活动和在变革的社会之中的作用。
关键词(KeyWords): 民国;律师;执业行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冯砚迪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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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包天笑.护花律师:钏影楼回忆录(下)[M].台北: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0:667.
- (4) 1941年《中华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接受事件委托后,应重视搜集证据,探究案情”。
- (5)该案的基本案情及审理情况如下:1935年北平女学生刘景桂,携手枪闯入前男友逯明之妻滕爽工作之学校,连发七枪,致滕爽当时殒命。刘景桂归案后,有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诉,控告刘景桂故意杀人以及逯明妨害风化,两名被告人均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
- (6)吴凯声,江苏宜兴人,民国时期上海著名律师,1926年在法国里昂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首先在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执行律师职务,是最早在法租界会审公廨出庭的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