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牛丽飞
摘要(Abstract):
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破产法。[1]至70年代后期,全球掀起了破产法改革运动风潮,欧美各国纷纷修订与完善重整制度,使破产法逐步实现了由清算型债务清理制度向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的转变。随着重整制度引进到新破产法中后,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阐述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历史、主要内容等方面着手,分析了我国与不同国家的差异,详细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论证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关于立法标准不明确、法院的过度干预以及适用范围过宽和管理人制约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而就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KeyWords):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牛丽飞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8.172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秦腾,李庆平,吴国强.新常态下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研究[J].武夷学院学报,2017(08):58-62.
- [2]郭情情.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 [3]吴狄.中美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J].浙江金融,2016(04):23-26.
- [4]辛星.中美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J].上海:上海大学法学院,2015年3月.
- [5]刘洁.浅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J].兰州大学法学院,2019.
- [6]苟世名.浅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9.
- [7]刘栋,颜鸿艺.论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之申请主体问题及完善建议——以安徽某公司破产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19):46-47.
- [8]汪晓光.浅谈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9(0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