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给付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务探究
戴璐
摘要(Abstract):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在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该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此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已就法条的形式定义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在案由上分为劳动仲裁、环保、卫生、交通、技术监督等类别,对应的执行相对人为劳动监察、卫监、市场监管、水务、交通运输执法等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内容则以行政处罚及催讨劳动欠薪的金钱给付为主,故本文将围绕上述两类行政决定,就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的现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实中存在的思考以及执行方式的探索展开论述。
关键词(KeyWords): 金钱给付;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法律适用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戴璐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8.17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7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 (3)我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时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4)我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1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二)明确缺乏事实根据的;(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54.